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、筑牢家庭幸福防线,我们开设【护她权 家更安】专栏。这里将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,展示妇联维权服务的实践成果,推动构建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体系,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儿权益与家庭和谐。
原告彭某(男)与被告侯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,于2023年2月订婚并举行结婚典礼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双方共同生活仅半个月后,侯某以回娘家为由离开,此后多次拒绝返回,双方最终分居。彭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先后支付彩礼28.8万元、改口费1.0001万元、手机戒指款1万元及其他费用2.2433万元,共计33.0434万元。因双方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,彭某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上述彩礼及相关费用。
一是初步沟通与调查。调解员王娟文接到案件后,首先分别与彭某、侯某进行单独沟通。彭某表示,为支付彩礼及各项费用,家庭已负债累累、生活陷入困境,要求全额返还。侯某则辩称,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合理支出,部分费用已用于双方生活,不应全额返还。王娟文通过走访媒人及双方亲友,核实彩礼支付细节及共同生活情况,确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、共同生活时间较短、彩礼数额较大等关键事实。
二是组织调解会议。王娟文邀请双方及家属共同参与调解会议。会上,王娟文首先阐明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: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”同时,结合本案实际指出,侯某虽存在部分合理支出,但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,全额保留彩礼显失公平。彭某亦表示理解侯某的部分支出,但强调家庭经济压力巨大,希望尽快解决纠纷。
三是达成调解协议。经过多轮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:侯某同意返还彭某彩礼款20万元,改口费、手机戒指款及其他费用不再返还;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双方解除同居关系,互不追究其他责任。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,侯某当场支付部分款项,剩余款项分期履行。
本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矛盾,避免了诉讼对抗,既维护了彭某的合法权益,又兼顾了侯某的合理诉求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调解过程中,王娟文注重情理法结合,通过耐心沟通、释法明理,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,为类似彩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。
本案是典型的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。王娟文通过准确适用法律、细致调查事实、灵活运用调解技巧,成功促成双方和解,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在化解矛盾、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。同时,本案也提醒公众,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,理性对待彩礼习俗,避免因婚姻问题引发经济纠纷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“确未共同生活”指双方虽完成婚姻登记,但未形成实质性的夫妻共同生活状态,包括未共同居住、未履行夫妻义务等。
对于虽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(如数月内即分居)的情形,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长、彩礼数额、当地风俗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,酌情判定部分或全部返还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二款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之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的,彩礼原则上应返还,但具体返还比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彩礼实际用途:如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、购置嫁妆或筹备婚礼,可相应扣减;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之规定,若一方为给付彩礼而举债,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“绝对贫困”状态(即基本生活无法保障),即使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,给付方在离婚时仍有权请求返还彩礼。
此情形下,可突破“已共同生活”之限制,基于公平原则与生存权保障,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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